聖 芳
濟 各 書 院 校 友 會
ST. FRANCIS OF
會 章
第一章 : 總綱
第一節: 定名
本會定名英文為「ST. FRANCIS OF ASSISI’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中文為「聖芳濟各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節: 宗旨
(一) 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增進校友間之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
(二) 提供及改善會員福利;
(三) 發揚母校之教育精神及回饋母校。
第三節: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粉嶺欣盛里一號
聖芳濟各書院」。
第二章 : 會員及會費
第四節: 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為永久會員。
(二) 凡曾就讀或就職於聖芳濟各書院,均可申請
第五節: 入會手續
填寫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幹事會處理即可
第六節: 會費
(一) 會員
- 會費為港幣二十元正
(二) 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有權變更會費之數目。
第七節: 權利
所有合資格會員均享有出席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列席幹事會之權利,包括:
(一) 凡滿十八歲之基本會員有被選權;
(二) 會員大會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享用本會規定的一切權利。
第八節: 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之章則及大會之決議案;
(二) 繳納會費;
(三) 貫徹實行本會宗旨。
第三章 : 組織
第九節: 週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節: 本會得委任不超過十名社會賢達及教育先進為該年度之名譽顧問。該等顧問可應幹事會邀請列席本會各種會議以備諮詢,但無表決權及不能干涉本會行政。
第十一節: (一) 週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一般會務概由幹事會負責;
(二) 每兩年舉行之會員大會進行幹事會選舉,會員投票選出幹事會主席一職,主席當選後,於兩個禮拜內公佈內閣名單;或在網上舉行為期兩星期的投票。
第四章 : 會議
第十三節: 週年會員大會
(一) 所有合資格會員均享有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
(二) 只有本會章程規定之合資格會員始享有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表決權;
(三)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之通知書,須於大會舉行十四天前送交各合資格會員,以有合資格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或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如逾開會時間半小時,出席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而告流會,幹事會須於當日起計一個月內再行召開之,並須再發通知書,詳列原因及議程,於開會七日前送交各合資格會員。屆時不論出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決議案除法章另有規定表決外,以出席基本會員人數過半數通過為有效。
(四) 幹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而幹事會秘書則為會員大會當然秘書。
第十四節: 特別會員大會
合資格會員三十人聯署,以書面請求,幹事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之。惟所討論事項,只限於議程所載者,其通知會員及出席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與週年會員大會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節: 幹事會按需要決定開會次數,但每年最少舉行二次會議,並將議程轉載於校友會網頁
第十六節: 各種會議議案之決議,以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成決議案。遇表決議案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時,由該次會議主席加投一票決定之。每次會議紀錄獲大會通過後,主席須簽名其上以示確認。
第十七節: 各項會議,如遇正、副主席缺席時,則由出席該次會之幹事互選一人當臨時主席,主持該次會議。
第五章 : 職權
第十八節: 週年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通過或修訂本會章程;
(二) 聽取幹事會報告,檢討過去會務,制訂未來會務計劃及方針;
(三) 每兩年以不記名投票選舉幹事;
(四) 審裁曾遭幹事會停職、解職或革除會籍之幹事或會員之上訴;
(五) 通過經已審核之上年度賬目,並討論會內財政狀況;
(六) 討論其他事項。
第十九節: 幹事會之職權
(一) 執行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一切決議案;
(二) 核准會員入會及召開會員大會;
(三) 擬定預算案及稽核一切賬目;
(四) 辦理本會宗旨內之各項事項;
(五) 向週年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動議案。
第二十節: 幹事會各幹事職權
(一) 主 席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事會處理一切務。簽署一切來往文件及主持會議。
(二) 內務副主席
- 須執行幹事會之規定職務,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在主席因會務或其他原因離職或缺席時,由幹事會於兩名副主席中推選一人代行主席職權直至主席回任或由幹事會依章委任人員填補之時為止。
(三) 外務副主席
- 須執行幹事會之規定職務,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尤其協助主席處理對外聯絡事務及公共關係。主席因會務或其他原因離職或缺席時,由幹事會於兩名副主席中推選一人代行主席職權直至主席回任或由幹事會依章委任人員填補之時為止。
(四) 秘 書 - 1.
須依據章則及遵照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指示處理會務;
2. 須妥善保管本會之一切印章;
3. 須妥善保管本會之會員名冊及文件;
4. 須遵照幹事會指示,擬定提交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並依照幹事會議決辦法,將議程送交各合資格會員。
5. 須草擬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6. 凡幹事會開會,秘書須出席並紀錄其議案。
(五) 財 政 - 1. 管理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並作正確詳盡之記賬;
2. 每次幹事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製週年賬目以備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
3. 本會所發支票須由財政聯同主席簽發,方為有效;
4. 財政可保管伍佰圓以下之款項,餘款須存入幹事會指定之銀行;
5. 每月除正常經費支出外,額外之開支,總數如在伍佰元以內,得由主席授權動用;如超過該數,須經幹事會通過,方可使用。
6.
任何開支,不能超過本會當時存款盈餘之數目。
(六) 學 術 - 負責本會之一切學術活動。
(七) 活 動 - 負責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八) 會員事務 - 負責本會一切有關會員入會、會員資料儲存及更新之事務。
(九) 宣 傳 - 負責本會一切聯絡會員,向會員及對外之宣傳事宜。
(十) 總 務 - 負責本會之一切不屬其他組別範圍之事務。
第六章 : 任期
第廿一節: 本會主席及各幹事均屬義務之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二節: 週年會員大會期間,如主席之位空缺,則在兩名副主席中選一人代行主席職權。如遇副主席之職空缺,則在其他幹事中互選一人補上。幹事如遇有死亡、告退或被革除、或在此期間內離開香港而離開期間屬長時期或永久性者,其遺缺由主席暫時兼任。
第七章 : 選舉
第廿三節: (一) 每兩年在週年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在會員中選出主席
。
(二) 選舉幹事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舉行,並由幹事會所委任之選舉小組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宜。
第廿四節: 選舉幹事會程序及辦法
(一) 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在會員中選出兩名或兩名以上為驗票員,負責收集投票箱內之選票、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二) 秘書或其他受委任擔任此項工作之幹事,須負責分發選票。依照章程規定有表決權之會員,方可領取選票。
(三) 所有選舉票,投票人不得署名其上,並須由投票人親自投入己封閉之投票箱內,幹事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須派出代表監督與保管投票箱。
第廿六節: 卸任幹事須於新任幹選出後十四天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章 : 懲罰
第廿七節: 本會任何幹事或會員如有失職、不忠、冒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聲譽,拒絕執行幹事會之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會方權益之行為,經證明屬實,得由幹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予以停職、解職或革除會籍。
第廿八節: 凡經幹事會停職、解職或革除會籍之幹事或會員,有權向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訴,以作最後裁決。
第廿九節: 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兼任幹事者,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第九章 : 會款之動用
第卅十節: 會款之動用
(一) 由幹事會動用作任何經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批准之合法用途,包括正常經費支出及宗旨所列之各項用途。
(二)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任期開始一年
第十章 : 債務及責任
第卅一節: 本會如牽涉任何債務之責任,須由該屆全體會員負責之。
第十一章 : 解散
第卅二節: (一) 本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以記名投票方式表示同意方得解散;
(二) 遇前項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其剩餘資產則捐贈會員大會選定之慈善團體;
(三) 本會解散時,須通知社團註冊官。
第十二章 : 附則
第卅三節: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並呈報社團註冊官。
*** 完 ***